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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被罚25.9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9-5-3 17:00
标题: 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被罚25.9万元
2018年6月6日,某媒体报道:南海区丹灶镇某包装材料公司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建1台印刷机,除此之外,在该印刷机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最终,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 针对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该项目扩建部分投资额2.5%的罚款,即处罚款3.4万元。

2. 针对该公司在印刷机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行为,处罚款22.5万元。

即共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25.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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