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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武汉城管多次吃拿卡要,临时工能当“万能挡箭牌”?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3-5-30 17:58
标题: 武汉城管多次吃拿卡要,临时工能当“万能挡箭牌”?
据媒体报道,近日,在湖北武汉盘龙城佳海工业园租门面做生意的店铺老板小张,因更换招牌上的字,多次遭到一位穿着城管制服,自称是城管工作人员的男子杨门上门“吃拿卡要”。小张最后不堪其扰,气不过,就向市民热线进行了实名举报。

在小张举报10天后,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城管中队发布调查结果:该队员杨某为第三方派遣公司委派的安保队员,经调查研究决定,该队员将受贿物品全部退还,同时中队还对杨某做出辞退处理。

而该园区的另一位商户也向记者爆料说自己也遭到了杨某的上门‘’吃拿卡要‘’也是给了5000块钱才息事宁人的。

这可以说是城管的惯例了,每次出事都是临时工,每次出事都能把责任给撇得一干二净,城管的第三方派遣员工是哪个单位派遣的呢?

穿着政府部门制服,打着为人民服务的旗号,可惜却干着“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勾当,最重要的是被“吃拿卡要”的商铺还不止一家,且每家被要的金额也不小,也让不少人苦城管久矣。

武汉城管不能只推脱关系,不负责任,如果没有这身城管的制服他任何一家商铺都难以“敲诈勒索”出钱来,他用的是公权去“吃拿卡要”的,不能在事发之后一句开除就了事。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法律,敲诈勒索2000元以上就达到立案标准了,按照刑法涉事杨某最低也得判拘役管制,但换成“吃拿卡要”那就属于违纪行为了。

尽管杨某是由第三方派遣公司派遣而来,但他从事的是城市管理工作,穿着城管制服,驾驶城管车辆,因此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已经涉嫌受贿罪。对此,当地城管中队回应称会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和质疑。人们开始怀疑第三方派遣人员是否有权进行执法行为,以及管理部门仅仅开除处理而没有进一步追究责任。城管队本应是社会的正义执法者,然而,近年来却发生了多起吃拿卡要和暴力执法的案例,这些事件也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公信力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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