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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淮安市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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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0-6-17 11: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10月3日13点27分,江苏淮安市涟水县的淮安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

事故调查发现,欣易佳公司的原材料XPE泡棉其主要成分为低密度聚乙烯、ADC发泡剂和DCP交联剂,都属于易燃固体,生产过程中会有甲烷等混合可燃气体以及静电产生,甲烷等混合可燃气体虽然可以挥发,单在XPE泡棉中仍有较长时间的残留。

事故直接原因是因为欣易佳公司东片区厂房一楼通风条件不良,加之无机械通风设备设施且缺少防静电设施,现场堆放的原材料XPE泡棉中残留甲烷等混合型可燃性气体由于气候条件、生产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形成积聚并达到了燃烧的浓度,而事故当日天气高温干燥,容易积聚静电,加之其塑料包装袋也利于静电的积累,在装卸、储存、取用过程中,反复挤压、抽取、冲击、滑落等都会导致静电的转移、积聚和放电,事故前员工曾反映有静电释放现象,但未能采取相应措施。最后因为触发静电放电,点燃可燃气体,继而引燃XPE泡棉产生火灾。

事故间接原因是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消防)法定职责,未按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并且企业租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发生事故的厂房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厂房存在耐火等级低、楼梯间未安装防火门、未安装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企业安全管理也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未组装三级安全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导致事故初期自救措施不当。

事故发生后,由于欣易佳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100万元罚款。公司股东以及厂房出租者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县一些公职人员由于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促不力,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有关部门履职不力问题失察而被予以问责并进行政务警告、记过处分。

从以上事故我们也可以看到,生产经营场所发包、承租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易燃易爆物质和静电产生的生产设施和场所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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