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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对潍坊市奎文区一公安干警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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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快手 发表于 2021-2-20 10:41: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受害人对潍坊市奎文区一公安干警的举报

  举 报 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街道北胡社区北胡住村村民谭文海,公民身份号: 370702196311203676, 联系电话: 18678038398, 我今天向您反映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新华路派出所原所长孙守志伙同李建、社会闲杂人员崔来涛、崔东园、聂磊等人有组织地投放毒品对我进行栽赃陷害制造假案,致使我蒙冤入狱3年10个月的情况,请您拨冗关注,在百忙之中关注此案。

  案件的由来

  案件的起因是我向上级举报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街道北胡住村合作社董事长、党支部书记李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借李某的高利贷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先安置后开发搞假棚改等问题遭到疯狂报复。

  2015年6月25日上午9点,李建等人用一陌生电话号13280791983打给我,让我下午三点去北海街办答复我们反映的问题,我和朋友张洪林、谭月更开车刚到街办门口,即被事先埋伏的民警围住(这时我才明白他们在搞“钓鱼执法”)。

  目标非常明确

  派出所民警径直叫我打开后备车厢,打开后把我押走,让我离开后备箱视线并将随行人员一起赶走,派出所民警姚国良自己打开后备箱,摆弄一番后说:“搜出毒品了!”,又押着我到后备箱面前,叫其他民警录着像,硬说是搜出了毒品。

  2、搞假鉴定

  派出所民警随后带我到新华路派出所做尿检,强摁着我,在我自己也看不见检查结果的情况下,民警说是阳性(后辩护律师提异议,潍坊看守所取我尿样又到军埠口派出所做尿检结果为阴性)。

  3、一包变三包

  派出所民警当时搜出的是一包49.7克,可到了派出所后,民警姚国良把它变成了三包共50.54克冰毒,从包装到毒品从没检测到我的指纹。

  4、派出所所长孙守志联手证人作伪证

  庭审中,我的辩护律师当庭发问孙守志案件的由来、毒品的来源,孙守志说收到举报信息,孙守志提交法庭信息原文是“谭文海9729",9729m是我的车牌号,根本证明不了是涉毒举报,律师让孙宇志找举报人,孙守志说打不通,结果律师当庭拨打所谓的举报电话是振铃的,孙守志当庭撒谎,并拒绝调查毒品来源。我上诉至潍坊中院时,李建雇佣了三位证人,其中2位是李建的表弟王立国的铁杆哥们崔来涛和崔东园叔兄弟俩(寒亭区徐家楼村)以及聂磊(虎子),他们在法庭上指认买过我的毒品,法官问其是怎么认识的,他们有的说看见我在火车站和摆摊一样卖毒品就买了点,有的说在坊子区KTV见我吸就买了他点。以后每月定日期定时间到北海路定点买我的毒品,无电话、无联系方式等,所有证词漏洞百出,根本经不起推敲,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7刑终44号判决书对此有详尽描述,不再赘述。重要的是崔来涛、崔东园、聂磊这三个假证人都是给我们北胡住村开发地块挖土方工程的,于 2018年干完工程都拿到了工程款。恳请领导这里有关部门调查这三位所谓的证人,谁有权利以北胡住村500万元的土方工程换取他们三个到法庭上做伪证(我认为只有董事长李建具备唯一性)。

  5、潍坊中院法官司法为民还我清白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三次判决变更罪名,从持有毒品罪改为贩卖毒品罪再改回持有毒品罪,使我蒙冤在潍坊市看守所关了三年十个月,所幸的是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秉公办案、司法为民,于2019年4月30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2019)鲁07刑终4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我无罪,我被无罪释放。潍坊中院改判我无罪后,潍坊中级法院裁定给我国家赔偿440104.42 元,精神损失费9000元共计53014. 42元(附中院裁定),滩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描述了调查当时的举报电话,机主是上海的刘月女士,刘月女士证明根本没有举报涉毒一事,由此定论孙守志、崔来涛、崔东园、聂磊等四人均作伪证。

  孙守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我的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我的车辆至今被扣押在新华路派出所,我的律师多次到派出所要求解决扣押车辆问题,但派出所至今未给予答复。

  新华路派出所原所长孙守志亲自设计制造假案,李建、王立国、崔来涛、崔东园、聂磊组织实施了对我栽赃陷害、涉毒的刑事案件,虽然潍坊中院撤销一审有罪判决,但是上述违法犯罪人员并没有受到追究。为此,我恳请领导责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新华路派出所原所长孙守志徇私舞弊及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严查栽赃元凶及毒品来源,追究北胡村霸李建及三位作伪证的的刑事责任,还北胡住村百姓一个晴天。

  举报人:谭文海

  电话: 18678038398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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