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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车企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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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8-8-11 16:03: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单位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记)、著作权(也叫版权,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及其他图形、文字等创作作品以及图书资料,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以下为部分中外车企曾在知识产权上所产生的一些纠纷:

一:丰田与吉利
时间:2002年12月
原告:丰田
被告:吉利
原由:2002年底,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汽车图形商标极为近似,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同时指控吉利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丰田”、“TOYOTA”商标,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从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被推上法庭的还有吉利在北京的两家经销商。
结果:吉利做广告时确实使用了“丰田动力,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 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等词句,但虚假宣传是指故意散布与实际不相符的信息,而实际上吉利使用的发动机均来自天津一汽,该厂是经丰田授权的。因此,吉利在广告中打出“丰田”及“TOYOTA”的牌子,是对发动机所具有的性能和来源进行说明。此案法院最终对丰田公司的指控不予支持,吉利控股集团胜诉。

二:奇瑞与通用
时间:2005年5月
原告:通用大宇
被告:奇瑞
原由:奇瑞QQ与大宇Matiz(雪佛兰SPARK)在外观、内饰以及内部结构等方面存在大量雷同。

结果:历经三年时间,最终实现和解。

三:长城与菲亚特
时间:2007年6月
原告:菲亚特
被告:长城
原由:长城汽车的精灵轿车侵犯了菲亚特在中国的新熊猫外观设计专利权。

结果: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对菲亚特公司上诉长城精灵外观设计侵权一案不予支持,长城汽车胜诉。

四:路虎与吉利
时间:2011年3月
原告:路华
被告:吉利
原由:英国路华公司诉称“陆虎”是该公司知名汽车品牌LAND ROVER的中文音译商标标识。吉利集团作为一家汽车制造企业,于1999年恶意抢注“陆虎”商标,造成了汽车行业经济秩序的混乱,以及消费者对品牌认知度的混淆,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应予以撤销。

结果:法院认为,在吉利申请“陆虎”商标之前,“陆虎”在中国市场已颇具影响力。吉利集团作为专业的汽车生产企业,应该知晓“陆虎”与“LANDROVER”的对应关系以及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却依然将“陆虎”申请注册在汽车等商品上,其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商标法31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吉利抢注“陆虎”具有明显不正当性,因此撤销商评委此前维持吉利拥有“陆虎”商标的裁定,路华胜诉。

五:赛格与丰田
时间:2010年8月
原告:赛格
被告:丰田
原由: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G-BOOK“智能副驾”侵犯了深圳赛格导航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一种交互式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的专利权。

结果:丰田公司侵权成立。法庭要求被告丰田公司删除载有G-BOOK智能副驾系统相关信息的宣传资料。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赛格导航为维权所支出费用。

六:尼奥普兰与盐城中威
时间:2006年12月
原告:尼奥普兰
被告:盐城中威
原由:德国尼奥普兰巴士公司诉中大集团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侵犯其“星航线II”客车外观设计专利。

结果:历经六年审理,“客车侵权第一案”尘埃落定,中大集团赢得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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