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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大事件(3):外国人永久居留意见征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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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0-3-2 18: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2月27日,司法部发布了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登录司法部官方网站或邮寄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至2020年3月27日。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明。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凭该证证明身份从事相关活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第八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第九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条 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条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应当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材料,按规定接受面谈,并留存指纹等人体识别信息。

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不受居留地限制,并可以直接向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手续和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进行登记。

对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优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申请事由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的国籍、信用记录和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百二十日,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

等待配额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批准永久居留资格,并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明。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凭该证证明身份从事相关活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本人照片、永久居留身份号码、发证机关、证件有效期等。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式样,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生活所需费用;
(六)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满足前款居留时限要求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降低居留时限要求。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事项有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或者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受理回执,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补发的决定。

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期间,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核查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的实际居留时间、居留地、国籍变更以及在中国工作、生活等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证作废: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缴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一)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二)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死亡的;
(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宣布作废的。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服务和待遇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永久居留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入境安家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有关规定办理。永居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两年,又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入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者向海关补税。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入出境货物、物品通关事宜,参照居民旅客规定办理。

永久居留外国人出入境时,可以从中国公民专用通道通行。

第三十八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和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技术创新类奖励的评选。

第三十九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第四十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缴存地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本地区内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参加社会保险、购买自住自用房以及本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待遇事项本条例未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履行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应当受理的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未予受理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配合信息核查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永久居留外国身份证件效力的。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永久居留外国人居留地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登记的;
(四)有其他违反出境入境法律规定情形的。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的,同时取消推荐资格。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居留地是指与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事由直接相关的,申请人的引进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投资地,以及本人或其配偶、投靠人或赡养人的经常居住地等。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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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20-3-2 20: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稿出来之后,引发了群众热议,同时,在一些媒体的推波助澜之下,不少群众对此条例呈反对意见,担心空子太多,造成国家内乱。
我们可以先来看下征求意见稿出来的时代背景。

所谓永久居留,主要指外国人居留不受期限限制,取得永久居留资格不等同于拥有该国籍,仍然不属于该国公民,个人的身份仍是外国人。中国目前并不允许拥有双重国籍。

首先,我们肯定是希望其他国家的人可以喜欢中国的文化,可以买更多的中国产品,而中国现在已经发展成了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第一大出口大国,中国制造可以说是举世闻名,中国要发展经济,肯定是离不开对外贸易的,所以我国现在也出现了不少外国人来中国常驻采购国内商品,比如著名的广州黑人群体,据说有三十万,也有说只有三四万,对于这些外国人,是需要有相关法律来进行规范的。

并且,现在也已经有很多外国人来中国留学或者是生活,很多人也得到中国人的欢迎,同时,中国也允许和外国人结婚,这些人也有和家人团聚的需求意愿。

同时,我们也应该欢迎对中国有功劳有贡献有才华的人来中国,比如著名的白求恩医生。21世纪是人才竞争,远的比如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的李斯、商鞅等等都不是秦国人,但秦国能用人才,得以成为强国,近的如二战时期,德国排犹,一批犹太科学家如爱因斯坦进入美国,帮助美国提升科研水平,原子弹之父奥本海默也是从小就移民到美国,帮助美国得以领先世界研发出原子弹,可以说,对于人才,我们应该是要欢迎的,同时也需要出台政策保障人才的合法权益,以吸引更多人才前来,但引进人才也并不意味着无门槛低门槛的放开。

之所以此次征求意见稿会引起如此巨大的争议,因为有媒体发布所谓联姻的文章,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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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不能确定这两票文章真假,是不是谣言,而且就算杨宜勇真的发布一些不当言论,国家会不会采纳还是一回事,但这也已经引起了不知真假的群众的强烈愤慨。文章中称为解决劳动力不足,需要引进外国移民来弥补我国劳动人口不足,并大力鼓励中国女大学生和留学生联姻,以及所谓中华民族复兴可能需要外国人来完成,都引起了群众的极大反感,如果真的劳动力不足,那么计划生育意义何在?既然劳动力不足,那又为何不放开生育?那些因计生政策而死去的无数婴儿,那些因计生而失去兄弟姐妹之情的独生子女,那些因计生而失独的家庭们,是否要问一句,我们付出那么大的代价,难道是为了给外国人挪地方吗?而什么联姻、复兴需要外国人来完成,更是涉嫌侮辱中国人,所以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彻查,如果是造谣,那对杨宜勇的声誉也是一种损害,应该追究造谣者的责任平息民愤。

由于文化差异,国外一些国家如犯罪率、滥交率、吸毒率、艾滋病感染率较高,还有如宗教纠纷、种族主义等等、这些毫无疑问会引起了很多人的担忧,同时,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策差异,也让国人担忧外国人有超国民待遇,比如一些学校,外国留学生的居住环境竟然更好?还有如高额补贴外国留学生等等,之所以这次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意见被群众一边倒的反对,和以前一些外国人超国民待遇积压的矛盾不无关系。并且,很少有国家的女性会以嫁给别国人为荣,但是在中国,这种现象却不是个例,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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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假如外国人可以轻松在中国落户,而一些中国人在一线城市落户难度反而更大时,都会让人觉得不公平,这国到底是中国人的国还是外国人的国?

同时,条例中有太多不确定的地方,比如条例中有太多“其他”字样,太过模糊,有人担心容易让别有用心之人钻空子,还有第39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这也容易让人担心给一些移民的贪官富豪等利益权贵,得到了一个财产转移,并合法在国内享受廉价医疗,九年义务教育等特权的机会,要知道,中国的医疗资源依然紧张,而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的高昂医疗费也可以说是众所周知了。

还有第19条,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这条具有很大的争议,何为其他正当理由?如果门槛放的太低,什么人都可以来中国永久居留,那么我们辛苦搞的计划生育有何意义?要知道,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到现在都还没有取消。并且,世界上已经有不少国家因为难民问题而给弄的焦头烂额,要知道犹太人,在世界流亡千年却依然没有被同化。不过,条例只是说可以申请,至于通不通过,是另外一回事了。

第11条: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何为突出贡献?如何界定?教自己国家的小语系语言,是不是在文化方面算突出贡献?从事公益活动则更是弄虚作假的重灾区,应当慎重。

第17条: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18条: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这两条中,都是和亲属有关的,这个也让一些人担心会造成一人永居,全家永居,拖家带口的局面。而且,假如,一夫多妻制国家来华,是否依然实行一夫多妻?他们在中国生活的生育,又是否要符合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这些也是国家需要考虑的。由于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不是中国国籍,这些很大可能还是实行现有的政策,两人都是非中国国籍,那么不受到计划生育的限制,外国人在中国的土地上永久生活不用计生,而中国人在中国土地永久生活需要计生,那么恐怕会产生矛盾。

第36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

第41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以上这两条也让一些国人担心外国人会拥有特权便利。

另外,由于一些媒体的宣传和对一些黑人的偏见,也让不少国人难以接受周围都是黑人的生活,中国人辛辛苦苦的建设自己的国家,终于有了来之不易的和平与繁荣,不是让外国人来中国享受的。中国从来不是一个移民国家,并有几千年历史,大多数中国人对中华文化有很强的自豪感和认同感,我们很难要求外国人有和我们一样的感同身受,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戎狄志态,不与华同,这也是不少人的看法,假如中国面临困难,面临战争,会留在中国保家卫国的,估计也只有中国人,而那些在中国享受便利特权的移民外籍中国人和外国人,很可能会最先抛弃中国。

此次政府进行意见征集,本是好事,但是,一些媒体平台,却对群众意见一删了事,一些阅读量几十亿的敏感问题上不了热榜,反而是一些无关紧要阅读量几千万的明星八卦上了热榜第一,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为何群众会信谣?为何官方辟谣之后,风波还没有停息?这与对群众意见一刀切的删除以及官方公信力的缺失想必也有一定关系。当然,群众大多是不理性的,很多普通群众毕竟见识有限,而且三人成虎,很容易受到谣言鼓动煽动,这个时候,更需要官方媒体摆事实讲道理的来辟谣,并做出合理解释,而一味删除封号,反而有可能激化矛盾,让人觉得有鬼,愈加降低政府公信力。

事件出来后,不少媒体避而不谈,但也有媒体人士做出评论,《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也曾就条例做出国人为什么反对的总结:

一是永居权的实际上报单位是县级机关,不规范操作的风险太大。而且条例本身有很多漏洞,比如有的时候这种“中国绿卡”和公民权有混淆的地方。

二是永居者的权利范围太大,而他们的义务却含混不清,这使得他们能够在享有终身居住在中国、享受中国大量公开和隐性公共福利的情况下,规避部分应尽的义务,形成中国人最担心的“超国民待遇”情况。

三是人们很担心永居条例给一些“假外国人”开方便之门。中国这些年不少人向外移民,由于中国不许双重国籍,他们有些很希望拿到“中国绿卡”,成为变相双重国籍。这是让大多数国人最不平衡的地方。你要走就走了,好好在外国生活,然后你拿着外国国籍又回到中国来生活,中国既不好管你,又因为你有绿卡了,处处方便,这不成了中国国内一批特权人物了吗。当然了,如果这些人确实是中国需要的人才,没问题。但就怕有很多人混进来,而且混进来的人,很可能比真正的人才要多得多。

第四,中国不是个移民国家,也没有成为移民国家的大的必要。中国各地计生办的牌子还都还挂着呢。中国需要的是专家,可不是大拨哄的劳动力。西方有些移民国家,一个人落脚就带去一串亲戚,形成了大量问题,那样的前车之鉴中国可不能重复啊。


这几条总结获得不少群众的支持,但更多的的情况是,普通群众无法发声,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是,很多时候,话语权掌握不再普通群众手中。


不管如何,条例事关所有中国人的权益,但愿最后条例能如群众所愿,获得一个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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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20-3-5 00: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醉翁之意不在酒,明修贱道,暗渡陈仓。

中国几千年的老把戏了,媒体时代还能让群众知道一些信息,如果放以前,卖了还不知道怎么卖了,到了现在,则是很多东西说了会被删,这次的条例出来后,很多人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看法,很多人评论被删,账号被封,但依然堵不住悠悠众口,一个民族,总要有一些不怕死的人才能有希望,这次的事情也一样没有表面那么简单,但愿天佑中华吧。

下面是某位王大校在一次毛主席诞辰上的讲话,而视频大多都已被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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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20-3-5 16: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接收难民后的西欧现状:https://pan.baidu.com/s/13PkjzAg5UcD3cDpvoeqNaw  提取码:vun6
知乎的政治敏感到底是谁的政治敏感:https://zhuanlan.zhihu.com/p/26374227
戈尔巴乔夫与叶利钦是如何卖光苏联的:https://www.bilibili.com/video/a ... 4023977224847587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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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20-3-6 18: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2020年3月5日下午5时,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微信公众号“国宏高端智库”发表了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的严正声明。杨宜勇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有关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组织、社会管理、社会政策、人口与就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社会保障、员工福利和工程咨询等方面的政策研究。

杨宜勇作出5点声明:
一、我本人从来没有说过‘鼓励女大学生和留学生联姻’。
二、我本人从来没有说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可能需要外国人来完成’。
三、我本人从未参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修订和建言工作。
四、我本人只有一个孩子,孩子一直是中国国籍,从未加入任何外国国籍或拥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网络上所说‘杨宜勇子女已经移民德国/法国/美国’,是毫无根据的造谣。
五、网络是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请捏造和传播不实言论的社交媒体账号和自媒体停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不过,杨宜勇先生虽然辟谣,但还是没能获得一些国人的好感,原因是有视频记录杨宜勇在一次演讲中表示:外国人的命比中国人值钱几十倍、中国的小孩一出生环境就不好、我的小孩就在德国上过幼儿园,国外的小孩愿意朝着老师坐,背着老师坐,你随便,然后你要上厕所、喝水、拿吃的,随便。言外之意中国肯定是不行的,中国的教育肯定是比不过国外的,至于是否如此呢?这个很难讲,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中国教育是有一些让人诟病的地方,但并不意味国外的教育方式全都是值得推崇的,比如金灿荣就认为美国公立教育很失败,而中国有人类史上最大规模的高等教育。同时杨先生演讲中的神情也让人有点捉摸不透,并且杨宜勇有论文曾表示鼓励支持异国婚育。这次的谣言为什么会造谣在这位杨先生头上,而不是其他人呢?也可以说总有那么些缘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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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20-3-7 11: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国人永久居留条例征集意见出台后,引发了很多公众关注,同时,一时之间,各种谣言尽起,各种舆论评论被删,自《环球时代》总编辑评价之后,吉林省省委法律专家库成员高德胜也对此事提了意见,这也是目前为止,为数不多的得到媒体宣传的公众人物发表的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看法,原文如下:

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权立法需从严从缓
——关于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权立法问题的建议
作者:刑法学博士,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吉林省省委法律专家库成员 高德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稿》)2月27日在网上公示后,在全社会引发了民众的广泛关注和激烈的争议。笔者结合历史经验、国际相关案例和中国具体国情,就《意见稿》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立法目的的思考
所立之法是否是时代和社会必须?如果不是,大可不必。如果是必须,是为“人口”还是为“人才”?如果是为“人口”,随着中国的人口政策的逐步放开,我们本国完全有人口生产能力。如果是为了人才,那么本立法应该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应以此统领本法规全文,明确和统一思想,防止立法疏漏。

二、关于立法的基本原则
1.从严。一是立法过程要严格。永居权作为一项移民政策的体现,对于一个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而且一旦产生难以矫正。所以,其立法过程必须要严格于一般的立法。二是对于人才及贡献的审核必须要严格。无论是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要严格,否则,一放就乱。三是事后监管要严格。为保证移民的有效管理,需设立专门机构予以监督。

2.从缓。鉴于新移民对中国社会可能造成的冲击和后果,我们需要从理论到实践做足充分准备后,才可以启动立法。目前,我国理论界还有实务界都没有做好准备,人民更没有做好准备。当前,欧洲因外来移民造成的问题束手无策。即便是以移民国家著称的美国也对移民政策做出了紧缩的重大调整。以此为鉴,我国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立法工作,需要立足于国内外充分的调查、研讨和论证。

3.从清。移民事关重大,应该是法治化的国家行为。在我国开启新的移民政策法规之前,肃清国内的非法移民是基本的准备工作,疏忽不得。中国的非法移民主要是集中在广州,深圳、上海和北京也为数不少,中国东北以及云贵等边远地区则零散存在。根据网上公布的相关数据和移民局遣返人数的比例,中国目前的非法移民数目应该不少于25万人。必须坚决清理之前通过非法途径进入并滞留在中国的非法移民,进而有计划、有组织、科学合理的实施新的移民政策。

三、关于立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1.关于人才及贡献的条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引进国家建设与发展所需要的人才。而人才的标准总体上应以社会贡献来衡量。《意见稿》在第二章十至十九条作出了规定。但是《意见稿》中作出的规定失之过宽,其本质不是要引进人才,而是简单的引进人口而已。人才的评价条件,应当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兼备,而且以实质要件为主。形式要件,比如学历,其实只是一个评价指标。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非常多。比如,国外野鸡大学的学历不能予以承认;外国人在中国获得学历要严格重新认证,因为从整体上看各中国大学对于外国人在中国读书普遍都给予了很特殊的照顾。至于作为实质要件的社会贡献也要有所侧重,重点考虑中国社会所急需的科技、工业、农业和教育等方面。至于在文艺娱乐等领域的贡献认定要严格控制或者暂时不予认定。《意见稿》中还提到了对于公益事业有贡献的申请人,对此,也必须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不得有强烈的政治或宗教背景,等等。

2.建议取消一般性的永居权申请。《意见稿》共规定了四种申请途径。第一个途径是杰出人士,第二个途径是推荐制,第三个途径是通过长期工作获得这个资格,第四个途径是亲属关系。建议完全取消第三和第四项的规定。原因如下:在华工作的,可以申请工作签证;亲属关系包括姻亲关系,如果一旦打开,中国引进的人口质量将难以保证。所以,这两类申请永居权的途径完全没有必要,而且会成为我们立法的漏洞之所在。

3.严格程序与监督。针对上面提出的有关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条件的问题,我国不仅应当在申请条件上予以明确的界定,在行政机关进行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的审批时也应当建立起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体系。首先,在立法中要规定年度计划指标制度。每年都要控制移民的数量,不得放开,在立法环节就要把好关。其次,每个获得批准的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必须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最后,要成立专门的人民监督委员会,可以否决行政机构不适当的批准决定。人民委员会可以是非常设机构,不占用国家编制,其组成人员可以涵盖学者、专家以及其它的爱国人士。

4.关于获得永居人的职业禁止的规定。获得永居人从严格意义上不是我国公民,不具有中国国籍,所以有的岗位和职业他们自然不能应聘。另外有些不适合外国人从事的涉及国家安全与重要商业秘密的职业或岗位,且目前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应该在本法规当中予以积极体现。

5.应当明确规定在华永居外国人承担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要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既然申请人享有永久居留权,也将享有在中国社会的各项福利与资源(《意见稿》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永居人的服务与待遇),那么申请人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遗憾的是,《意见稿》对于在华永居外国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缺乏具体而明确规定。

总之,对于外国人申请中国永居权的立法动议,本人认为:立不如不立。因为弊大于利,想要获得人才的需求可以通过其它替代渠道解决。而且,立法一旦通过,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将威胁中国发展。如果一定要立法,本人建议:缓立,先充分调研、论证和准备;严立,不要放的口子太大,要逐步展开。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力求制定一个在国际上比较新颖合理的,也切实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发展的外国人永居条例。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问题,尽可能细化,不留大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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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20-3-8 09: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次《外国人永久居留条例》意见征集新闻发布后,有一个叫“思想火炬”的微博账号被很多人关注,他的微博认证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不过也有人说这个号是营销号,是不是营销号我也不好说,不过这个微博里面有很多非常敏感的评论,如果是营销号,那他到现在还没被封,也是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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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微博里面,有不少群众披露了一些所谓内幕,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但由于太过敏感,为防止被删,所以,就不截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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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为什么在前线仍然在抗击冠状病毒疫情的时候提出这个条例?为什么这个条例有那么多漏洞却依然被提出?甚至还有人指出这个条例的出台并非是法律法规,而是国务院出台的一般性条例,可以绕开全国人大立法流程,直接实施,不过是否真如他所说还不确定。网上也有很多说法,由于舆论太过强烈,司法部和移民部终于在3月7号在北京联合召开意见座谈会,部分企事业单位人员、社区干部、居民和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有负责人做出回应,表示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目前尚处于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在充分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前,不会仓促出台。

《环球时代》总编辑胡锡进认为,这次民意如此强烈地表达出来,对官方至少产生了两点触动。一是让官方看到了对中国正在逐渐积累的非法移民问题民间意见是多么强烈,这个问题到了必须加以遏制、改善的时候。二是以后出台任何法律法规,即使是拿出一个草案的征求意见稿,都需更加认真地把内容做扎实,避免一拿出来就遭到舆论的炮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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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这个条例是被谁提出来的呢?又是谁支持条例的实施呢?有网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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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着怎么先把中国的人才留存在国内,不想着怎么提高科研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反而想着怎么样把国外的人才引进,这个操作也挺六的。

那么,这位王先生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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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王先生不仅支持放开移民,而且还支持双重国籍,支持中国接收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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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收难民,有关注的都知道欧洲被难民危机给弄成什么样了,德国是目前为止接受难民最多的欧洲国家,每一天难民所消耗的金钱和人力物力成本相当于一支集团军队的消耗,本来就经济萎靡的欧洲遭受迎头痛击,显得更加一蹶不振。同时因为难民的过多涌入,大量占用了原本欧洲国民的设施和福利,引起了很多国家的国民强烈的抗议,丹麦、瑞典更是爆发了反难民冲突。不少国家及政治人物认为开放边界的政策严重影响欧洲的国家安全,导致渗入了伊斯兰恐怖主义、伊斯兰教法推行者,而引致右派民粹主义的崛起。

至于双重国籍?中国不支持双重国籍主要是防止犯罪分子贪污腐败分子外逃在国外避难,如果他们外逃,他们拥有的外国国籍可能使他们免于中国法律的惩罚。要知道,中国曾前后两次向加拿大提出对走私犯赖昌星的引渡申请,历时长达12年。赖昌星是中国国籍尚如此困难,如果中国承认双重国籍,会给更多这些不法分子和贪官以逃脱之道。同时,也是为了杜绝在中国行政和司法受外国干涉,在中国管辖范围要按照中国公民待遇接受管辖。放开双国籍容易造成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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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移民加入美国国籍的宣誓词中文意思是这样的:我完全放弃我对以前所属任何外国亲王、君主、国家或主权之公民这个及忠诚,我将支持及护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对抗国内和国外的敌人,我将真诚地效忠美国,当法律要求时,我愿为保卫美国拿起武器,当法律要求时,我会为美国做出非战斗性之军事服务,当法律要求时,我会在政府官员指挥下为国家做重要工作。我在此自由宣誓,绝无任何心智障碍、借口或保留,请上帝保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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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20-3-8 20: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台湾著名主持人针对此事也发表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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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20-3-10 16: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次意见征集中,一些专家的言论引起了网民不满,由于2020年是庚子年,也被一些网民戏称为庚子三“杰”,分别是秒换国籍王辉耀、十万太少胡必亮、五天洗白杨联姻。
原因是王辉耀本来资料显示是加拿大籍,被网友曝光其言论后在百度百科上秒变国籍改为中国;

北京师范大学院长胡必亮,则称为促进交流和融合,最好的方式就是鼓励外国学生来中国留学,我国给非洲留学生定的奖学金太低,一个人一年才十万奖学金,但是大众却不这么认为,现在我们自己上大学不但大多没有奖学金,还要自己交学费,非洲留学生来了不但不用交钱,还有人发钱花,大家心里的坎是过不去的。早在2019年,山东大学的“学伴制度”就引起网友热议。山东大学从2018年开始升级“学伴制度”,规定一个留学生配三个女学伴,在此之前是一对一配学伴。

还有杨宜勇因有媒体报道其一些言论遭到群众反感,后来杨先生辟谣后,也有不少群众纷纷表示上当并道歉,但后来又有人公开杨宜勇的演讲视频,由于视频里一些言论,也导致依然有人对杨宜勇不满。

台湾支持人黄智贤针对王辉耀的主张表示:深切体会外国势力,是如何无孔不入的收买媒体和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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