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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油所原油现货诈骗出新高度,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谁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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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mmo 发表于 2020-8-19 15:34: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房山法院判决北油所案件-是依法判案还是以领导意志判案?让百姓发蒙,也让法律蒙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司法部、@国家信访局、@最高检、@公安部、@最高法、@中纪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办公室、@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北京市政法委、@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金融局、@人民日报、@中国法制报、@凤凰新闻网、@凤凰财经、@澎湃新闻、 @今日头条、@南方周末、@中国财经网、@华商报、@搜狐微博、 @新浪微博、@金融时报、 @百度贴吧、@百度收录、@法制湖南、@凯迪社区、@青岛新闻、@北京新闻、 @中央电视台、@长沙茶馆、@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
2015年起,全国有成百上千人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石油交易所(以下简称北油所),至今已过去四年多快五年了,房山法院院长已更换了两位,现任娄宇红,前任邵明艳。这两位院长任职期间,我们一直在以各种方式向北京市委市政法部门及政府其它各部门投诉要求房山法院给出判决,终于在2020年7月31日等来了房山法院的判决。可是这判决不是让我们喜,而是让我们发蒙,我们觉得更是让法律蒙羞。
我们现在将这个判决公之于众,请全国的老百姓更希望政法部门以及法律人士了解,这个判决是否公正,不然我们怕此判决会让房山法院贻笑大方,使我们人民法官糊里糊涂的成了葫芦僧......如果没有公正的执法,则更有可能使我们国家走向法制的道路经历不必要的曲折,使我们老百姓难以感受到法律的光辉就在头顶照耀,可是却被厚厚的一层污垢所遮挡......
在我们等待判决的这4年多时间里,房山法院多次讲,此案件特殊,属于新型的网络类的交易业务,他们不会判,在请示上级。现在终于会判了,可是这判决却让我们当事人和律师都不懂......
房山法院现在判决北油所非法经营期货,但却只承担30%的责任,当事人承担70%的责任。且在房山法院涉北油所不同当事人的案件判决中,其诉讼费用有的是北油所承担比例大,有的是当事人承担比例大,既然北油所业务是非法,虽然诉讼费用相比我们被骗的资金来说很少,但这样的诉讼费用分担比例让我们不懂。
我们现在来对房山法院这一判决进行分析:
首先,房山法院在判决中确定了北油所的交易模式应当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既然交易为非法交易了,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北油所违反了诚实信用以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当事人与北油所之间的合同非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应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北油所的业务符合第五十二条中(一)(二)(三)(四)(五)。合同无效。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北油所欺骗当事人所开展的业务符合第五十四条(一)、(二)。合同无效。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油所账户窃取的当事人的资金,从法律上来说,自始至终都属于当事人,北油所无权以任意非法的形式处置或以非法的转账方式进行分赃。当事人的资金从一开始就是被北油所所谓的高大上的配合国家政策的欺骗性宣传所盗取,跟会员单位没有关系,会员单位与北油所是主子与仆人的关系。当事人的资金是被北油所以欺骗的宣传方式,与当事人订立了非法合同后获取后,北油所与其发展的会员单位非法进行了非法分赃,与当事人无关。
自始至终我们当事人的过错就是不应该被骗,最多只能说我们被骗了是智商不够......
我们可以看看涉北油所的相同案件2016)川0114民初100号,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即给出了北油所败诉的判决结果,新都法院在2016)川0114民初100号判决中明确认为: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易不具有商品现货交易性质,而是具有期货性质的交易。在未取得组织期货交易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北油所属组织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二、......案涉交易属期货性质的交易,......,合同无效。三、关于案涉交易行为无效之法律后果。因原告陈清荣与被告世行国际投资管理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以及原告陈清荣在被告北油所已完成的开户行为全部归于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016)川0114民初100号判决“被告北京世行国际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6003011.62元”。
新都法院的这个判决出来后,北油所当时为了拖延案件的执行,进行了上诉,成都中院在无法驳回新都区法院这一有理有据的判决的情况下,配合北油所逼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且是在北油所先行全额赔付了当事人本金及支付了利息的情况下,成都中院逼迫当事人在收到全部赔偿金及利息后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当事人虽然拿回了被骗资金,但并没有讨回全部应有的公道。
北油所前期处理了很多诉讼案件,目的就是不让判决结果出来,均是以不同比例给了当事人以赔偿,有极少数得到了全部本金及利息赔偿,少数当事人得到了全额本金赔偿,大部分当事人得到了从9折到更低比例的本金赔偿。而且在房山法院给我们当事人的电话中,均暗示我们,如果不接受调解赔偿,案件会遥遥无期,且可能会最后得到的更少。现在果然如他们所言。从所有北油所涉案的当事人赔偿实例,充分暴露了北油所恃强凌弱,欺软怕硬的本质。
另一家背景深厚的国内著名的现货交易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其所涉现货交易案件,在2017年11月1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历城法院判决,原告李某在被告津贵所交易系统中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津贵所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补充赔偿约9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72元由津贵所承担。此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第一财经表示,该判决吸纳了相同时期其他法院最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观点和主张,全面回应了津贵所的抗辩意见,对同类案件审理而言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方晓滨律师在其撰写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责任”一文中说:交易场所因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承担返还交易者财产,并赔偿其损失的民事责任。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最终裁定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以“现货”为名进行非法期货交易,判决其全额赔偿投资者。
2017年8月,最高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第21条内容就是要求规范整治地方交易场所的违法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菅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中有: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北油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的(三),已涉嫌非法经营。
综上所述,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前期其它法院判决的其它交易所的类似案件,还是新都区法院判决的北油所同类案件,以及相应的参与此类案件的法律界人士、最高法给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我们都可以明确知道,北油所理应承担其组织非法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而没有一起案件是判决损失资金的原告承担责任的。
我们更想知道,既然房山法院认定北油所为非法经营期货,那应该就是涉嫌刑事犯罪了,房山法院为何不将此案件移交房山经侦以追究北油所开展非法期货的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邓亮老师在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 年 9 月,第 5 期总第 155 期第60-67页发表的文章“现货电子交易犯罪侦查对策”阐述了:“( 二) 合法平台外包的“做市商”实施犯罪”的情形为:“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合法形式的现货交易平台,通过将部分交易品种外包给“做市商”,平台为“做市商”提供后台数据和资金支持。...... 被告人隐瞒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关系,
通过提供反向行情给客户,导致投资者亏损,诱骗投资者频繁交易以获取高额手续费等方式诈骗投资者资金。”北油所招揽会员单位诱骗我们受害者参与其组织的非法期货现货汽油交易,即是这种情况。北油所外包装为北京市批准设立的合法现货交易场所,但从事的却是坑害百姓,扰乱经济秩序的勾当,其招揽的会员单位涉嫌诈骗,而北油所即是诈骗组织的核心,没有北油所,不会有北油所的会员单位,没有北油所的向第三方软件公司订购的软件和搭建的网络交易平台及其设定的交易规则,会员单位是开展不了诈骗业务的。因此,北油所的领导者及组织者应承担实施诈骗的主要刑事责任。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是谁给了北油所如此大的胆子,是谁让北油所如此无法无天,是谁让房山法院敢如此判案?房山法院是依据谁的意见来判决的北油所案件呢?据房山法院说,是按照北京市高院意见来判决的,我们请北京市高院回应,您们真的对这一案件给出了房山法院如现在判决这样的指导意见了吗?我们老百姓真的不敢相信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出的这个指导判决意见,因为您们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啦,不是代表北油所的北京市法院啦......我们期待背后的答案能早日见到阳光。
北油所涉案件的来龙去脉如下:
2016年3月18日晚间央视焦点访谈节目爆料北油所涉嫌诈骗。一时间,这一爆炸性新闻报道,引发了全国无数被北油所欺骗的百姓的愤怒,大家纷纷向北油所讨要被骗损失。但由于北油所是权贵结合的产物,其在北京市政府保护下司法不及、刑罚无惧,致使央视曝光、群众信访、均对其毫发无伤。老百姓想讨回被骗损失简直就如从虎口拔牙,无奈只得多次求助网络曝光,希望这社会还有一丝希望,给我们全国的苦难百姓一个公道,让这种借助权势和金钱践踏百姓利益、践踏法律的企业和相关人员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一、北油所的股东不是权就是贵
                 1  北油所股份分配
二、“北油所”的业务涉嫌诈骗及非法经营两罪
“北油所”做的是国务院文件禁止开展的业务2016)川0114民初100号判决中明确其为非法期货业务。民法上涉嫌非法经营
北油所的现货交易无货刑法上涉嫌诈骗。
北油所的现货诈骗自始至终得到了北京市地方政府、金融局、银行等各方面配合,只有我们受害者被蒙在鼓里。
三、为“北油所”站台的各级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北油所官网我们看到,“北油所”的筹建、开业及运行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指导与支持,如前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时任北京市常务副市长吉林、房山区区委书记刘伟、北京市副市长程红、北京市政协副主席黎晓宏、北京市政府秘书长孙康林、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霍学文、北京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家明、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时任证监会纪委书记、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第十届全国政协常委、原化工部副部长、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会长李勇武北京市副市长张延昆、市交通委运管局副局长马斌、商务部邸建凯司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张树森局长、房山区商务委主任张福志、商务部亚洲司梁文洮副司长、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黄运成(正司局级)研究员、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柯永果、市场处处长侯博、北京市商务委委员王洪存、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司长李景龙、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徐洪昇副行长等都先后到北油所调研指导工作。
四、受害者维权被踢皮球──各部门领导涉嫌失职、渎职及保护伞问题
很多人因为现货被骗家庭破裂,也有很多人因为现货被骗维权最后成了维稳对象,据那些成了维稳对象的受害者说,他们的出行行踪,每天有哪些人到金融局信访和维权,北油所掌握的一清二楚。仿佛北京市金融局是北油所金融局。
太恐怖了,北油所比国安部门权力还大,神通还广。他们是如何掌控维稳对象行踪及到金融局信访者信息的呢?
被维稳的经历给当事受害者造成了终生难以忘记的伤害,使得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在我们受害者心目中彻底地丧失了!
众多受害群众向各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表明:北京石油交易所所开展的这种交易为违规非法交易。
各地受害者纷纷到公安部门报案、到法院立案,到信访部门信访,以诉求北京石油交易所的赔偿,并追究北油所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但是,全国各地的公安、司法部门对北油所案件的处理方式,深深地伤害了北油所的受害者,使我们受害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公正、政府是否还能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是否还能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行政,产生了巨大的怀疑。
北油所受骗者在公安、法院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报案、立案和举报都历尽千辛万苦。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1. 公安不予立案(北京市公安一律不给北油所受害者立案,理由为上级指示)
2. 公安立案不侦(外地公安立案后,以北油所在北京,得不到北京公安配合,难以侦查为由,不侦查,事实也确实如此,外地公安到北京后,房山公安不予协助,使得外地所立北油所案件无法进行侦查,得不到实质进展)
3. 公安立案侦而不查(房山公安、部分外地公安进行了侦查,但对北油所的违法犯罪不采取措施,据外地公安人员说,不是他们不想采取措施,实则是北油所的案件要北京公安配合才能进行侦查和处理,外地公安在北京公安不作为的情况下,只能是无可奈何。确实也难为了全国各地的公安干警,他们多次前往北京,要求北京房山公安配合调查北油所案件,均遭到拒绝而无功而返)
4. 公安以罚代罪,擅自释放犯罪嫌疑人(巴中、广安等地公安在抓获嫌疑人追回赃款后,释放嫌疑人)
5. 法院不予立案(北京法院对受害者提起的行政诉以管辖权为由不予立案,使得行政部门不作为更甚)
6. 法院立案后开庭枉法判决(个别法院,曲解法律,滥用法律条款。在北油所违规违法证据面前,判受害者败诉或驳回起诉)
7. 法院立案开庭后包庇北油所,强迫受害者接受不平等的和解条件(房山法院主持下,每个当事人的和解条件均不相同,有的全额加利息甚至超额赔偿,而有的则仅获得从5成到9成的不同赔偿),不履行司法职责。成都中院史洁法官在二审北油所案件中不依法判决,暗箱操作,程序违法。更有甚者,有的被骗者因被骗欠下巨额债务,已被银行以提起诉讼为由所逼,无奈选择与北油所和解,北油所居然以会员单位无钱为由,连之前同意的6.5成赔偿方案也拒绝了。法院法官暗示说什么北油所是国资不让动。请问,国资骗人,法律对国资就无效了?把老百姓的钱巧妙地堂而皇之地骗到国资企业的口袋里就可以了么?
8. 法院立案开庭后,久不判决(房山法院诉北油所案件愈500余宗,从2015年开始即有在房山法院起诉北油所的,开庭愈4年不判决,2020年7月31日才等来现在的不公判决)
9. 法院一审判决后,二审开庭后久不判决(房山法院一审不判决,二审后久不判决,采取多次开庭不判决,采用拖延战术把法律赋予的开庭后判决期发挥的淋漓尽致)
10. 政府部门擅自关押维权者(房山公安、地方公安配合北京政府部门,对维权者采取强制措施)维权者求告无门、维权无果,无奈在网上发帖控诉北油所及各级部门的累累罪行,但大部分发帖很快被“和谐”。据受害者了解,北京市金融局有专门掌控网上对他们“不和谐”投诉的人员,组织删帖。
11. 受害者给北京市金融局要求公开北油所的有关事项文件,北京市金融局一律在60日后公文式回复要求受害者诉诸司法。但对他们疏于(懒于)监管、包庇犯罪的事实不予承认,对北油所违法犯罪事实不予处罚,也不向公安司法部门提供犯罪线索、移交犯罪事实。众多受害者也多次到北京市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信访北油所事项,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居然说北油所的事没有办法解决,要找更高级别领导。信访者询问更高级别领导是谁时,工作人员沉默不言。
12. 受害者也给北京市长、书记、北京市纪检委、北京市高法、最高法、公安部、最高检等各部门反映,但不是泥牛入海、石沉大海,就是所诉北油所的事项被转到北京市金融局或各级基层行政部门,事情又被循环到了原点,被北京市金融局等踢了皮球。
13. 有受害者认为现货诈骗成功实施的关键是银行为非法经营提供了资金转移的通道,银行是罪魁祸首。纷纷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举报,要求银行赔偿或原路返还被骗者资金。但少有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支持。均以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为理由,要求受害者诉诸司法或报案解决。银行对储户财产未尽妥善保管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无视自身责任、并公然地藐视法律的行为。
…………
以上13种情况均有事实证据支撑。
令我们不可理解的是面对北油所违规违法,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也奈何不了。全国各地公检法集体噤声、失去反抗力。即使有个别公检法人员表示了愤慨,也表达了无奈,因为北油所是首都的交易所,是北京市政府下属国资委控股、房山区政府国资委参股、中石油、中化、中海油参股的交易所,背后势力巨大、无人能使其承担违法的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唯有法律能让其得到惩罚,我们期待法律得到应有的执行。
综上所述,北油所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保护下,大肆开展无真实货物的虚假交易,诈骗百姓。银行系统积极为其提供资金划转通道,非法处置储户财产,涉嫌为诈骗行为提供金融服务。北京市金融局不监管、不处罚,对北油所的诈骗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北京司法、公安、集体为其撑伞。北油所也不惧外地公安立案,外地公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很快有上级来指示,要求释放嫌疑人(如四川巴中高询杰被北油所诈骗、四川广安应令敏被北油所诈骗,公安抓获嫌疑人后,都受到上级压力,释放了嫌疑人),外地法院诉讼案件,北油所也能手眼通天,一审胜诉的案件,到了二审就是能让法官不判决(成都中院史洁法官枉法不判北油所案件),逼迫受害者陈清荣接受了调解。
让我们受害者感到绝望的是,我们多年投诉、举报,立案,起诉,都奈何不了北油所。北油所简直就是“孙悟空”,是“某国海军陆战队”,是“某恐怖组织”,仿佛他们无所不能,无所不在。仿佛他们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织,能够游离于中国法律和公安的管辖之外。
我们不畏强权,我们只要公正和法治! 我们勇敢面对渎职、失职的那些公务员们,是为了法制社会早日建成。我们常说正义常常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我们希望这正义不要缺席的太久太久!因为有的人早已没有等下去的力气!
2020年7月8日,中央成立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办公室”,我们希望政法系统的灯下黑、不作为、乱作为毒瘤早日被割除,人民干警以焕然一新的姿态保障人民安全。
2020年8月9日
详细事实在另一篇贴文北油所金融诈骗罪恶昭昭,百姓维权身心俱损无可奈何!”中已有描述,感兴趣者请百度。联系邮箱sgyc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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